B:被殴访民的恐惧与疑问2010年,出身于刑侦专业的傅政华,在其55岁之年升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长。
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宪法学和选举法的理论来看,平等选举权只是选举制度平等原则的一个方面或者说是必要条件,但绝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但是,在当前的舆论宣传中,有不少文章对选举法(修正案)第14条和第16条意义的解读存在误区。没有选举权的平等,同票不同权,显然这种选举制度是虚伪的,没有反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从此次选举法(修正案)的总体特点来看,亮点很多。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14条和第16条。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一个国家选举制度的平等性除了要考虑选民个人享有平等选举权之外,还需要考虑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和制度因素,既要体现个人平等,也要体现集体平等、社会平等、民族平等等诸种平等因素其二,2008年9月至12月,刘晓波伙同他人撰写了题为《零八宪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煽动性主张,并伙同他人在征集了三百余人的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及签名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网站上发表。而非遮掩真相,讳疾忌医
不用说,陈绪金的猝死,之所以成为一个网络事件,跟以往多个关押死一样,人们根本不相信看守所的说法。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事情出了之后,有关负责部门到底该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躲猫猫死,睡觉死,鞋带勒死,喝开水死等好些稀奇古怪的死法。让人觉得当事者权力的无知与傲慢,进而推测里面的黑幕不知道会有多深。
但是,就目前的信息而言,刑讯或者有其他猫腻的可能性无疑是很大的。如果案件是上级严命必须破的,就更加依赖嫌犯的口供,则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就更大。
修水县下岗工人陈绪金在看守所突然死亡,家属被告知,死者,一个结实的壮年汉子,居然上厕所跌了一交,就死了。很可能事情就像前几次关押死事件一样,刑讯或者放纵牢头狱霸在先,抛出牵强借口掩饰罪责在后。陈绪金是否遭到刑讯逼供,在有关方面没有调查得出结论之前,我们不好确定地认证。(见3月16日,南方都市报)同时,家属在死者身上,看到了多处非常明显的伤痕,显然,一个人跌一交,不大可能跌出浑身的伤来。
关押的人权事件,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可能出现。天底下什么地方不死人呢?但死法最蹊跷的,数中国的看守所。的确,对于任何一个具有正常智商的人来说,真是想信都没法信。而在南都记者调查中,在陈绪金被送往医院后,为其作诊断的医生表示,自己是在被要求、没办法的情形下,不得已随手写下的心肌梗塞死因诊 断,为给自己留下余地,他还特意在诊断结果后打上问号。
用网络上通行的说法是,修水看守所当局,是在侮辱人们的智商。这两天,江西修水县看守所,又冒出来一个跌跤死。
就关押而言,看守所这种临时监狱,问题出的最多。但是,人道的追求,却理应是人类行为的准则,作为一个文明国度,理应采取的态度是,诚实的面对,认真的改进。
是实事求是调查真相,诚实地面对媒体,有一是一,有二是二地说明情况,还是拼命遮掩,掩盖真相,推脱责任。至于警察对刑讯逼供的依赖,实际上也是从古代延续到今天。古人审案,非有口供不可,多少是因为古代刑侦手段有限,加上对于道德的过分追求,人犯不招,似乎从认罪的角度说不过去。但是,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按道理早就不应该过分执着于口供了。出了这样的事情,媒体的披露和相关部门的反省和整顿,力度都是非常大才对,因为只有这样,国家在这方面才能进步。送医的结论是心肌梗死。
但这个传统却依然强固,几乎在任何一个角落,警察破案,不约而同地对嫌犯是否撂了(招供),十分看重。而非遮掩真相,讳疾忌医。
清代方苞写过《狱中杂记》,他笔下的黑暗,到今天也没有真正褪色过。连借口都不肯好好找一个像样的,就想遮掩过去,结果反而刺激了人们追究真相的热情。
当然,要想克服这样的来自传统的陋习,在侦破任务相对很重的情况下,对于各级公安机关,以及监狱和看守所来说,的确是个比较有困难的任务。而一次次笑话般的遮掩,除了暴露处有关部门的低能,还说明这些部门的文明程度实在是低到家了。
对于破案的技术手段,相对反倒没那么在意。中国古已有之的牢狱文化,狱卒和牢头狱霸相互勾结,借以牟利,或者干其他勾当的传统,一直就没有完全消失。警察放纵牢头狱霸为非作歹,或者刑讯逼供,是个老问题了。甚至为了搪塞家属,编出一个又一个荒唐弱智的借口
是领导干部投的,还是一般群众投的,根本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意志的控制,否则就存在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使得建立在平等选举权基础之上的我国选举制度能够很好地体现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原则,进一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其最主要的理论意义是从制度上彻底解决了选举制度的平等原则如何在选举实践中得到全面和有效的实现,其实践意义上可以更好地、科学地确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的名额分配制度,使得各级人大代表的代表构成更加趋向合理化。
因此,选举法(修正案)使得农村选民与城市选民的不平等的选举权变成了平等的选举权。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原来阻碍城乡人口按照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实质不平等因素已经逐渐消失。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适应新的历史情况,改变原来按照城乡人口不同比例确立人大代表分配名额的方式,这是我国选举制度贯彻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进步的一个重要制度体现。从选举法理论来看,选举制度是以选举权平等为前提的,也就是说,选举制度要公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要求,每一个选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选举权必须是平等的。这两条修正案的最主要特点是确立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原则。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村人口文化素质较低,因此,相对于比较发达的城市来说,如果在考虑选区划分以及选举单位代表名额配置的时候,完全按照人口数量来分配人大代表名额,可能会出现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问题。
至于在具体的选举程序中,因为选民投票采取无记名投票原则,因此,投到票箱里的选票究竟是农村选民投的,还是城市选民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选举平等权的权利主体是选民个人,因此,选举平等权意味着参加选举的公民个人依据宪法和选举法所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完全平等的,在同一个选举程序中,同票同权、一票一权,绝对不可能出现不受宪法和法律限制的特殊选民。选举制度贯彻平等原则既然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我国的各级选举中,从来就没有出现过选举权不平等的问题,那么,自1953年选举法制定开始,在我国选举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又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呢?这个问题实际上与选举制度的平等原则相关,而与选举平等权无关。
从城乡按照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到按照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我国选举制度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是选举制度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有机结合。第86条对平等选举权作了明确和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